装修风格的确是业主自由选择,法律对此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如果对装修的方式和内容也是听之任之,那将造成法律天平的失衡。对于装修方,完全凭自己意愿装修房屋,可能会不顾及房屋的安全,毕竟不是专业人士,不懂房屋的结构组成;对于其他业主,同栋楼房的结构是相互影响的,装修方的野蛮施工可能会给整栋楼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纠正这种失衡状况,法律作出了调整。法律规定,业主可以对自己房屋行使各种权利,但是不得危及自己房屋和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产生危害。
比如,有些业主装修房屋,会改动房屋的结构,例如将三房改成两房等,此时要留意:绝对不能允许拆除承重墙!因为承重墙在结构上起到非常重要的负载作用,如果某个业主将其拆除,将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有一种装修叫增建夹层,也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权益,如果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进行搭建,法律也将此认定为侵权行为。
我们来看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个关于判决业主拆除已搭建楼板夹层的案例。
南京市某巷有一栋六层商住楼,底层为商业用房,业主是某公司,二至六层为居住房,由张先生等19户业主居住使用。某日,某公司被告将底层部分的填充墙拆除,地面部分下挖至0.9米~1.2米深,准备增建夹层,由此与楼上19户业主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先生等19户业主认为,被告并用槽钢在室内架设夹层,用膨胀螺丝将槽钢固定在框架及四周墙体上,明显加大主体荷载。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住宅墙体严重开裂,既严重影响了楼上住户的居住安全,也严重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的主体结构,拆除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对该房进行装潢改造,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南京市规划局批准,并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作出鉴定认可。被告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六层商住楼由某公司、张某等业主区分所有。各方既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又对共用部分按其专有部分的比例享有共有权。各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有权进行装修和必要的改造,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违反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对共用部分的使用,应当经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
某公司未经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擅自开发利用属共用部分的地下空间,侵害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利益,故张某等人以被某公司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被某公司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某公司改造专有部分,拆除全部填充墙,增建夹层,致建筑物的结构发生改变,违反了正常使用的原则,故张某等人要求某公司拆除夹层的上诉理由亦成立,应予支持。
据此,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法院判定某公司拆除南京市娄子巷164号底层房屋的夹层,并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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