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通过司法途径需要多长时间,是难以预料的。短则十几天就可以处理完,长则时间无法确定。
如果交通肇事逃逸没有涉及到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失,不属于司法机关必须的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赔偿意见,很快就可以结案。
但是,交通肇事逃逸涉及到刑事追究和重大财产赔偿,就很难确定结案的具体时间。
刑事立案后的侦查活动,根据案情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果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最长达一年,再加上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程序,最后的结案时间就会难以确定。当然,如果很快能把犯罪嫌疑人抓获,案情也比较简单,肇事者认罪并赔偿对方的损失,刑事追究的程序时间也不会很长的。
如果交通肇事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其赔偿的审理、判决、执行等程序,时间上也无法准确计算。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合上面所说的,肇事逃逸这种情节完全违反了我国的交通法管理,而且对于性质来说也是特别恶劣的,对于法院在判决此案件的时候,也是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决定,或者是受害方有合法的证明材料来支撑自己的观点,那么对于所判决的速度就会更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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