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需要理赔
时间:2022-11-23 21:42:25 1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并非所有精神病人自杀都能获得赔偿,依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所以,只要确认精神病人在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依据该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n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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