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和《刑法修正案
(三)》、《刑法修正案
(六)》、《刑法修正案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7起。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公共电信设施罪;损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过失损坏罪等。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和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和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和销售枪支罪;盗窃、抢枪、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品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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