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二)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发行进口电视剧的;
(三)进口、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涉外电视剧交流活动的,或者擅自将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用于参加境外电视展、电视节等活动的;
(五)随意更改已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并用于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的;
(六)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的;
(七)不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特殊情况下对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作出的责令修改、删剪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决定的。
二、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二)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进口电视剧的;
(三)播放进口电视剧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电视节、电视剧展的。
三、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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