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是指诉讼程序因特殊状况出现而被迫暂停的制度。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中止事由,且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若出现特殊情况,诉讼程序可能被迫暂停,但简易程序案件不必中止审理,且不计算审限。简易程序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可能会因特殊状况出现而被迫暂停,这种制度被称为诉讼中止。简易程序是不能中止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一百八十日。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人民法院可依法快速审理行政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判。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及时和合法。此外,根据案件情况,法院还可以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生成与适用,体现了我国行政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和便民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诉讼中止是诉讼程序因特殊状况出现而被迫暂停的制度。简易程序是不能中止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该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内,人民法院可依法快速审理行政案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判。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生成与适用,体现了我国行政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和便民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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