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是否可以避免开庭审理,采用简易程序?
时间:2023-07-02 15:14:08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必须开庭。但是,一些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诉讼案件一般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依法作出判决。这种民事非诉讼案件只有四种:

1、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执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4、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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