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原则。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全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房屋的用途。当事人取得前款房屋所有权后,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我国的的民法典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割权利是均等的,但也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通常情况下,要遵循以下原则:1、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要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3、协商不成时,法院要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判决;4、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补偿,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支付的,从个人财产中补足;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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