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情形:
(1)使用年限届满;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
一、公寓年限40年到期怎么办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2、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房屋年限到期如何续费
土地使用者一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最迟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不予批准。续签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三、土地使用权有单位撤销赔偿了还能拿到补偿款吗?
1、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二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2、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全文8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