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承包施工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领域长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预付款进行工程施工,直程施工达到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然后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工程建设允许垫付资金。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当事人未约定垫资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垫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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