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定的限制超额质押的对象是银行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据此,如银行主要股东在质押股份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期间,则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其派出的董事相应的表决权也应当受到限制。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银行董事会。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银行应当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股东质押银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该股东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一、商业银行股东要遵守哪些义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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