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假设以下前提:第一,本文所考虑的税种仅为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忽略了其他税种和附加。第二,假设被分析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固定资产在加速折旧和附加扣除范围内,银行贷款利率为5%。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机器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0.3。购置固定资产不超过100万元的,可按无税价格的17%抵扣进项税,实际净现金流量为无税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直接购买、股东投入、企业改制和股东配置等,第一种是直接购买固定资产。这样,既可以享受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又可以享受按会计准则计算的年折旧加扣除。以贷款利率为投资收益率:享受税收优惠(一次性扣除),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100×15%=15万元。无税收优惠(10年折旧),产生的净现金流=100÷10×15%×77217=11.58万元。加速折旧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15-11.58=34200元,为企业创造价值34200元。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净现金流量为100-342=96.58万元
其次,股东直接投资固定资产。这样,股东自身的税收成本=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企业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当至少10年计提折旧,10年内税前扣除,不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因此,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净现金流量为100万元
第三是企业重组合并取得的资产。假设重组涉及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等于公允市场价值,不计提减值准备。采用一般重组方法的,企业以双方约定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按照规定,折旧至少应计提10年,并在10年内税前扣除,因此不能产生货币的时间价值利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净现金流量为100万元。如果采用特殊重组方法,由于本文假设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相同,预计净现金流量为100万元,与一般重组相同。增值税风险与一般重组风险相同第四是股东无偿配股。企业接受股东无偿分配资产时,无论是作为股东的投资还是捐赠,其入账价值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不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必须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折旧扣除,且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因此,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净现金流量为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资产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被视为销售额,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进项,因此增值税不能考虑
基于上述分析,在直接外包模式下,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附加扣除,在投资过程中获得货币的附加时间价值,投资净现金流量最小。按银行贷款利率5%计算,净现金流量为96.58%,比其他方式少3.42%;没有其他税负和风险
也就是说,在这四种方式中,直接外包不仅程序简单,交易过程中证据充分,企业会计处理简单明了,而且可以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获得由此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因此,企业所需的投资资金量最小,投资回报率越高,对企业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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