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空头支票,账户没钱银行可以不受理。如果收款人为他方,并给他方背书,会造成很坏的影响,这样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签发发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若签发空头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其签发空头支票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外,根据《票据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银行还可以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三、签发空头支票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被我国票据法所明文禁止的,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支付外,还可要求出票人承担因其签发空头支票给其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另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还赋予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权利。本案中,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签发空头支票,造成银行拒付,应对持票人韩先生承担继续支付欠款的责任,并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另外如果给持票人韩先生造成其他损失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签发空头支票可能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构成的金融票据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具备下列特征: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金融机构或者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的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支票账户上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而签发明显超出其银行存款余额的支票,以骗取公私财物。我国刑法规定,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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