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详细规定,当卖者在完成房屋售出交易之后,即刻对所出售的房屋进行抵押,致使作为买方的我们无法顺利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此种情况可认定为明显的欺诈行为。因此,我们有权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其裁定撤销原有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且让卖者对于我们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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