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168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附件二《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集团公司人事部联系。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6〕168号1996年5月14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杭州、济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在银行、人保系统统筹范围内流动时,按《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职工跨银行、人保系统统筹范围流动时,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其中,职工调入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地区(部门)的,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职工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地区(部门)调入银行、人保系统,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起缴费,并相应记入个人帐户。
二、职工调动转移养老基金,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待银行、人保系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后,再作调整。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起始时间,从调出单位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四、各单位原规定凡与《通知》和本文精神不一致的,以《通知》和本文为准。
五、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78号1996年3月13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电力部、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煤炭部、民航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精神,保证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缴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3)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算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2)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
三、职工调转时,调出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或台帐,同时填写本通知所附转移清单。
四、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指标的使用问题,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即:职工调转前,使用调出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调转当年及调转后,使用调入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各地、各部门统一按本通知意见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用工形式: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转移日期: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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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上年末个人缴|上年记帐|当年缴|当年个人缴|基本养老
费累计额(本息和)|利率%|费月数|费累计额|金转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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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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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注:(1)⑤=①+①×②÷12×③+④。(2)缴费年限以月计算。
调出单位:职工本人: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人:
(章)(签章)(章)(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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