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刑事和解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并处于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并有明确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4、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5、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二、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1、故意毁坏财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和轻伤害案;
2、妨害通讯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债务、经济纠纷非法拘禁他人,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诈骗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
不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形:
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
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导致的,涉枪、持械、雇凶或受黑恶势力操纵引发的案件;
4、其他不宜适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
1、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达成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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