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缓刑的对象、条件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适用缓刑的对象和适用缓刑的条件的规定。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也就是说,对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犯罪较重,判处的刑罚在四年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二是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罪犯的表现,不关押不足以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就不能适用缓刑;或者罪犯虽有悔罪表现,但判刑较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也不能适用缓刑。实行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二款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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