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年多少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亦称为债务违约或到期未履行,是指在债务有效且可履行的情况下,债主在约定的偿还期限内未能还款的情形。其构成要素为:有效债务的存在;具备可履行性;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但排除不适当履行或其他履行瑕疵(如履行地点错误等);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迟延履行是什么行为
所谓迟延履行,即债务到期后未能按约履行,亦可称为债务方之迟延或逾期履行。其成立需具备以下要素:首先,债务合法且真实存在;其次,债务履行能力的有效性;再次,债务期满后未能如期偿还,此处的未能仅限于未履行而非履行不当或其他履行瑕疵;最后,债务方未能履行无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n(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n(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n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n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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