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便较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如果“多数股东”滥用这和优势地位,便会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如何进行小股东权益保护
有下列方法:
1.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
2.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规定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董事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重大过失损害小股东权益应对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强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经理不履行维护小股东权益义务的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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