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评估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我们可依据以下几点因素进行考量:首先,开发商在对外出售的房产尚未通过相关验收程序;其次,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掩盖或误导;再者,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所标示的房价与实际不符,存在虚报现象;最后,开发商可能会借助广告等公共传播渠道进行不实宣传。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当消费者因为经营者采用虚假广告或其他欺骗性宣传手段而购买了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有权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对于那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消费者也有权寻求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如果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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