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形,便可判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1、蓄意对所出售房产的实际状况进行掩盖,且出售的房产并不符合销售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2、明知自身并未经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有意隐瞒此项事实;3、待出售房产的实物状况与其广告宣传内容之间存在严重不符之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通过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欺诈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行为的申请。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却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销售活动,同时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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