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超过所规定的工程款项支付期限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便构成了法律上的违法行为。
若在双方对于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限上并无事先约定或者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以下几个重要的节点将被视为支付时期:
1、当建设项目已经实际移交接收之时,即为应当进行支付的起始日;
2、如果建设项目尚未完成交付工作,那么在该阶段,应当理解为递交竣工结算的文件之日;
3、若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建设项目仍未完成交付,且工程款项尚未进行结算,则应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作为支付时限。
若超出以上所述的各个日期仍未支付工程款项,则属于违法行为。
若发包方出现拖欠工程款项的现象,承包方可选择与发包方协商确定折价方案,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进行拍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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