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3)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办理程序: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许可期限:属首次申领的,需5个工作日;属补领的,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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