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额保险应该是保险设计的根本原则之一
时间:2023-08-17 11:35:14 2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计划中,投保金额(以下简称保额)是个设计重点。人们在购买保险时,视线往往集中在产品上,能不能拿回本金,能不能保值增值,甚至公司的选择等等,保额多少不一定真正受到重视。包括我们很多销售人员在内,经常用多少份形容和说明保额,有时候这个份代表一千,有时候代表一万,我喜欢直接说数字,保10万或者保100万。很多人会在保险费方面犹豫,为此降低保额。我想说保额是最重要的,每个人的保额,根据他的年收入情况就已经基本确定了,只能多不能少。我在购买保险时,最先要确定的是保额,然后根据保险费承受能力选择产品以及交费年限。

交费年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这三个因素互有影响。同等保额,交费年限拉长,每年负担的保险费就低;反之则反。但交费期限越长,最终的总保费越高。其实,这之间并没有谁吃亏,谁占便宜一说,交费期短,总额是少交了,但是考虑到时间价值和利息因素,其实并没少交。相反,那些交费期拉长的人也没吃亏,毕竟晚交了很多年,自己落下了利息。

言归正传,还说保额。在我们经历过的培训中,多数人接触的理论是寿险保额为个人年收入的5到10倍,意思是: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如果发生风险,家庭生活在未来5年至10年之内不受影响。另外,如果有贷款,根据贷款金额多少,保额相应增加,意思也很明确,一但自身发生风险,债务由保险公司偿还,不会成为家庭负担。另外,保额的计算还有很多方法,这里不一一说明。

下面就详细说说我自己给客户设计保额的一些思路。

一,重大疾病保险

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保额,首先要参照当前的治疗费用水平,另外要参考每个人享受的社会福利。

1,享受公费医疗客户。这类客户治病费用按比例报销,不象社保有上限及各种限制。考虑到患病后没有了收入,所以,设计年收入5倍是可以的。目前,工薪一族保额,通常在20万到30万,高薪者建议做到50万甚至更高,原因很简单:保险不是有钱就能买到的,必须拥有健康的身体。另外年龄增加,保险费也会增加,早投保早有保障。

2,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客户。这类客户最高报销水平是17万,如果报销达到这个额度,个人花费该在25万左右。当然超过部分也要由自己负担。看到这之间的差额了

8万左右。所以,最先解决的就是这8万,那么投保大病保险,至少要8万以上。如果再考虑到收入损失的话,那么再根据个人年收入具体增加。所以,一般也要买到20万,有条件可以再多买些,30万到50万比较合理。这里,我为未来预留了一定额度,因为未来的通货膨胀会造成生活开支增加以及治疗水平提高、技术更先进造成治疗费用增加。有些人会说,我现在先少买些,将来再增加。我要说,如果不是经济上的原因,多买些没坏处,因为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健康状况会永远这么好,没有健康也就失去了购买保险的资格。再说,人们的工资收入是逐年增加的,将来压力会逐渐减轻。另外,还可以辅以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保险,补充一下医疗报销部分。

3,没有任何社会福利。这类客户完全依赖商业保险,就目前的消费水平,治疗一个大病至少10万左右,如果再加上后期持续治疗的费用,大病保险至少20万,然后再辅以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型保险。

需要说明的是,重大疾病是给付性质,确诊按保额给付,不是报销性质。另,重大疾病产品有储蓄和消费两种形式,低收入人群可以选择消费型保险,少花钱,先拥有足够的保障。

二,意外伤害保险

很多人认为,意外险买个10万20万就够了,买多了没用,或者舍不得花钱,因为这是消费型的。我个人很反对这种言论。保额是件很严肃的事情,不是聋子的耳朵——配的,因为风险是很残酷的。一个年收入10万的人,只买10万意外险,真发生全残,只能得到10万赔偿,够干什么的呢发生风险意味着这辈子都可能没机会再赚钱,命没了自然不可怕,一了百了,怕的就是活着,完全依赖别人活着,给家庭增加负担。一场意外事故,我们不光能想到死亡,同时也可能看到残废。

所以,意外伤害保险也要根据个人年收入状况来决定购买。年收入10万的人,意外险最少20万以上,30万、50万也不高,现在意外伤害保险很丰富,意外保险卡也很多,50万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过500元而已,自己没发生风险就当是做了慈善捐助,有什么不可以呢其实人寿保险就是这样,多数人集资救助少数出事的人。

三,寿险

寿险有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不管采用哪个,都要做够保额。年收入的5到10倍,另加上债务。我一般用定期寿险突出男女主人的家庭责任,另外,针对贷款额和期限使用定期寿险。需要说明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中,多数产品都有寿险责任,要扣除相应的额度。除了应对遗产税需要高额外,对于一般人群来讲,终身寿险不需太多。考虑到身后的事需要花点钱,另外买个墓地、立个碑什么的,失去了父母,子女悲痛之余,这点费用怎么也不能再让他们负担了吧

四,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为将来养老阶段做的储蓄,补充社保的不足,这个额度多少因人而异。储蓄型保险,保险费很高,每个人的经济能力不一样,有条件就多存吧,越多越好。两种方式确定保额,一是客户自己说,将来退休每月领多少,反推过来,保险费是多少二是根据客户现在能承担的保险费来确定保额。

五,子女教育金

孩子从出生到自立是纯消费阶段,日常生活不提,只想说教育费用。九年义务教育不说,孩子上高中和大学时全部自费。现在设计保额只能参照目前的学费及生活消费水平,高中和大学每年至少2万以上吧,算下来怎么也得14万以上。无论是否采用保险方式储蓄这笔费用,这笔钱未来一分不能少,我这个数字已经很保守了,将来还不定会增加多少。所以,同样道理,能多存些就多存些,花不了将来留做婚嫁金、留学基金、创业金、甚至自己的养老金不是不可以啊,有钱总比没钱好。

从以上可以看出,前三者保障性能更强,更重要,也是后两者的基础。如果保险费不足,那就拉长交费期也要使保额充足。有些人会认为保额过高是浪费,没用。我作为一个保险代理人再说一下自己的看法吧:风险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也许你只有一次投保机会,保额不够可能会遗憾终身;另外,保额不够,也是对生命价值的不尊重,一个人身价百万、千万的人如果OVER了只得到10万的赔偿,真对不起他的生命价值。再者,赔的钱多得花不了,做些慈善捐赠、成立个慈善基金有什么不可以呢另外也太便宜保险公司了,哈哈,我想保1000万,都没这个机会啊。

结合实际案例,说说我的设计方案。某男,30岁,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年收入20万,已婚,有一子2岁,妻子28岁,公司职员,年收入8万。有房,刚贷款20万(10年期),有车一部。家庭年支出10万。

只说男主人的保障计划:一份20年期,期交2万元的万能可以解决问题。初始寿险保额100万元,重大疾病30万元,10年后寿险调整至80万元,因为债务已经还完;50岁时保额降到50万元,此时孩子已经大学毕业,经济开始独立;60岁时退休,保额降到1万元。此时帐户价值保证领取额是:472286元,作为养老金,此为保证领取,也就是保底收益,一分不会少,中等收益和高等我就不说了。另单独投保意外伤害50万元。

说明一下,10年内疾病身故赔100万元加帐户价值,如果意外身故,150万元加帐户价值;如果罹患重大疾病,赔30万元,大病险责任终止,寿险额降到70万元,合同额继续有效。随着交费积累,帐户价值在增加,实际保额在递增,符合未来需要。10年后,贷款还完,债务不存在了,保额降下来20万元。20年后,孩子大学毕业,负担的养育子女责任结束,责任降到50万元。其实这50万元,是给另一半留的。60岁退休,专心养老,保额降到最低,1万元。可以每年领,也可以一下都领出来做养老,这我就不说了。

也可以用传统寿险做组合,还是上面这例子,意外伤害50万元,10年期定期寿险20万元,20年定期寿险30万,30年期定期寿险20万,30年期重大疾病保险30万(带身故责任)。这个方案效果与前者相差无几,保险费略低,同时剩下的保险费买份专门的养老保险。

我这里只是提供一个思路而已,相信还能设计出N多方案,不一一叙述了。

保额是保障最重要的部分,设置保额一定要根据客户实际的保险需求,不清楚的朋友,可以要求代理人帮你做一份家庭保障缺口分析,了解自己的保额需要。

我在展业中,碰到过一些这样的客户,在好几年前就已经购买了保险,往往这些保险的保额非常的低都是5万元以下,也没有其他的医疗保障,仅仅是一些返还的收益,其实这类客户也是需要增加保障的额度。

表面看,高保额对应的是高保费,没有错。

但我们在实际设计计划中,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有效利用保障年限和交费年限,做合理组合,那么,完全是可以节约保险费。

举个例子,一个客户需要20万的寿险,经济状况不理想,为了孩子,那么完全可以设计成5年、10年、15年20年各5万的一个组合,初期保障20万,随着孩子的成长,需要的保障逐渐减少,保额也随之递减。相比单纯买个20年期的定期寿险,那么保险费肯定少了。

这只是一个思路。产品是死的,人是活的,希望我的这个思路能有些参考价值。

作为家庭经济支柱,一但发生风险,您的家庭将彻底陷入困境。虽然,我祝愿每个人都长命百岁,但每个人生命的长度谁也无法决定。我只希望能通过保险,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一句话,您觉得给您家庭留下多少钱,您家庭的生活不会受到影响,那这个数字就是保额了。如果您不能确定,那只好一起分析之后决定。

我们只有通过交流之后,给客户做保障分析,才能掌握需求,才能对应推荐保险,没这个环节,计划就没用。

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划分就是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所谓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定值保险合同,要么是足额保险合同,要么是不足额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确定。它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一是因为《保险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即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二是因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依据来计算保险赔偿金,投保人若超额投保,则除了多交保费外并没有得到更大的保险保障。从一个经济人的角度来说,投保人也不会超额投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可能是足额保险,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必是足额保险,它可能是足额保险,也可能是不足额保险,甚至可能是超额保险。这是因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保险金额是固定的,二者之间总会存在差异。当然,在保险期限内,如果保险标的的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或为了避免超额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及时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使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符。对此,《保险法》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一)……(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区分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意义在于:在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若超过保险价值,则保险人只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在于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得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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