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是审判与执行分立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无法律明文规定,执行机构不宜随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以维护生效判决的即判力。
鉴于目前“执行难”的现状,执行机构也有部分执行裁决权。但这种裁决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就上文讨论的对公承诺中明确承诺承担债务的情形,即《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机构亦可直接追加、变更公司股东为执行人。
一、法院对执行的案件的结果显示为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是什么意思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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