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保证人在债务中除了承担义务外,还享有若干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即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属于合理合法。同时,保证人还享有追偿权。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时,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
在保证债务中,即使保证人不对债权人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也不意味着他们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仍然对债权人享有若干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即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属于合理合法。享有追偿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先 诉 抗 辩 权 与 保 证 人 的 权 利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或者无效的抗辩权。保证人的权利则是指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的权利。
在先诉抗辩权中,被告在接到起诉后,可以先向法院提出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或者无效。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抗辩,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或者无效,那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保证权利和保证利益。这意味着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内容和责任,也可以要求在担保期间内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人则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所述,先诉抗辩权与保证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被告在先诉抗辩权中享有抗辩权,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享有保证权利和保证利益。
保证人的权利和先诉抗辩权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被告在先诉抗辩权中享有抗辩权,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享有保证权利和保证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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