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纠纷的特点是:矛盾纠纷的多样性、涉法性、复杂性、群体性、突发性。其表现为:土地承包、利益分配等过程中的矛盾,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继承等方面的经济纠纷,及村干部在村务管理过程中缺乏透明、分配不公等引发的矛盾。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