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账户开立是否需要准备资料呢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履行破产清算顺序是否需要备案
履行破产清算顺序一般不需要备案。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顺序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执行。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履行破产清算顺序是否需要备案
履行破产清算顺序一般不需要备案。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顺序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需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执行。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n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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