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由谁负责追究
时间:2023-11-26 21:23:01 1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由谁负责追究

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由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3.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行为的故意;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挪用公款罪办案流程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刑事拘留;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提起公诉;

3.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n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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