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不用追究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因犯罪者之过失导致被害方承受经济损失的,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制裁之外,还应对其实施适当的民事补偿。由此可见,在挪用公款这类刑事犯罪中,若犯罪者因此给被害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倘若犯罪者同时被法院判决缴纳罚金,然而其个人财产无法完全支付这笔罚金,抑或是被判处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那么他首先应该承担起对被害方的民事赔偿义务。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挪用公款这样的犯罪行为,是可以通过追究其民事责任来实现法律救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挪用公款罪不到3万判刑多少
1.对于挪用公款金额达到三万元的案件,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此外,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未能及时归还,则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惩罚。
2.挪用公款罪是指那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公款供自己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以获取利益,亦或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违法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国家的财政经济管理制度。其具体表现为公款的使用权遭受侵犯,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往往会占据并享有这些款项,有些情况下甚至从中获益。由于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种相互关联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因此,任何对这四项权利的损害都无疑是对所有权的侵犯。但是必须明确指出,即使所有权受到侵犯,也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在一些中外合资、合作以及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擅自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同样也应当视为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如果因为过失而引发了经济上的损失,则需要承担起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责任。在涉及到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倘若造成了损失,那么被告人除了要接受刑事处罚之外,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即便面临着罚款或者财产被没收等情况,他们也应该首先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这就意味着,对于挪用公款这样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追责来寻求法律上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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