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财产如何处理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二、民办学校终止提前几个月通知
六个月。办学人提出停止办学应当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停办。学校要把在校学生送到毕业或负责推荐到其它学校。
三、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风险提示: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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