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期索赔有法可依的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典》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外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三)《民法典》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四)《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五)《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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