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建保障性住房配租程序怎样
时间:2023-04-26 08:02:57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印发的《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试行)》,共24条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确保符合保障条件群体的利益。该《细则》中保障性住房主要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分配是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该《细则》主要适用于已经通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的具体房源分配。

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前着手实施,以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

(一)分配方案的制定、报备和公布

保障性住房分配应制定分配方案,明确所分配项目的名称、地址、总套数、户型及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分配流程等内容。房源分配前15日内,分配方案应报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分配方案报设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分配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方案报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应在当地住房保障网站或市、县(市)级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上公布。

(二)确定入围名单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已有房源数量和轮候人数确定入围名单。

1.当轮候人数小于或等于可供房源数量时,直接进入本条第(三)款确定房号程序。

2.当轮候人数大于可供房源数量时,将房源根据各类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数情况进行单列,分别确定分配房源数量,并按照入围人数和可供房源数1:1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分别确定入围名单。

房源分配过程中,应适当考虑配租户型、面积与保障家庭保障人口数、家庭结构等对应关系。

(三)确定房号

入围家庭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再按顺序选定或抽取房号。对存在因老、伤、病、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成员行动不便的家庭,有低楼层需求的,应给予适当照顾。

房屋一经确定,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各地可按照平等自愿、统一管理的原则,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调换管理办法,以满足承租人实际工作生活需要。

(四)公示

分配结果确定后,应将分配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等基本情况,及房源所在项目名称、分配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等信息,在本地住房保障网站或市、县(市)级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上进行公示。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五)办理入住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按规定同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六)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将本条第(二)、(三)款所述程序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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