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前主动退赃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可以,在案发前主动退赃、投案自首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减轻处罚情节的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2)防卫过当;
(3)避险过当;
(4)中止犯;
(5)从犯;
(6)胁从犯;
(7)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9)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1)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2)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3)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4)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5)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犯罪嫌疑人自己必须要清楚,自己如果不退赃,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当中也会依法收缴全部的赃款赃物的,就算犯罪嫌疑人想尽办法把这笔赃物转移到了其他人的名下,只要确认是属于赃物的,公安机关都有权力直接收回。所以,倒不如在公安机关侦查之前自己主动上交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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