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减刑是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法律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十三年或二十五年。
在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时,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但是,对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法律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期限与刑期关系
减刑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对罪犯实行的一种刑罚轻化的措施。减刑期限与刑期之间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减刑的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这意味着,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获得减刑。但是,减刑的期限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五分之一。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累犯以及因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特别严重犯罪分子,不适用减刑。
因此,减刑期限与刑期之间有着明确的关系。在罪犯服刑期间,只有符合减刑条件的,才能获得减刑。而对于累犯和特别严重犯罪分子,则不适用减刑。
减刑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对罪犯实行的一种刑罚轻化的措施。减刑的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可以不受原判刑期的限制。但是,减刑的期限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五分之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累犯以及因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特别严重犯罪分子,不适用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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