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为担保买方履行该契约而支付的定金变得十分重要。
当签订定金合同时,该合约即时产生法律效力。
若由于收取定金一方存有过错,以及因不能归咎于订约双方人为般的原因等情况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订立的,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必须向给予定金之人偿付双倍金额作为赔偿;
若因支付定金一方自身原因造成约定房屋买卖交易合同未得以执行,则对其收取之定金不予退还。
若该合同未能成立是出于不能确定导致合同失效的责任人的原因引起,那么卖方则应严格按照规定将预付款款项退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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