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的杨某与张某结婚时没有登记,婚后杨某生下一个男孩后离家出走,孩子由奶奶抚养,杨某一直没有给抚养费,男方一纸诉状告到法庭,要求杨某承担抚养费。
2008年,杨某与张某举办了结婚典礼,因年龄不够,杨某与张某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生下一个男孩。孩子满月后,杨某就离家出走至今,孩子就由张某的妈妈刘某抚养。可是,刘某的家境并不好,于是要求杨某给孩子拿抚养费。
法庭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张某与杨某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作为孩子的母亲,杨某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付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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