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允许结婚的情形
在我国,《民法典》所提倡的是婚姻自由化,所以一般理解每个人都具备有结婚的权利,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的人是不具备结婚条件的:
(一)已经跟另一个人持有婚姻关系了,而且这段婚姻还在继续没有终止。如果这种人再结婚就会违反法律犯重婚罪。
(二)法律规定男性低于22周岁和女生低于20周岁结婚也是不行的。
(三)身上患有不可以结婚的生理缺陷也是不能结婚的。例如身患麻风病还没有被治愈,或者身患其他医学鉴定不可以结婚的疾病也是禁止结婚的。
(四)近亲结婚也是被禁止的。近亲一般指双方之间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近亲结婚违反了我国的优生优育的原则,所以被禁止。
(五)失去了性能力但是不提前告诉对方的人结婚之后婚姻破裂是可以允许离婚的,所以失去了性能力要提前告知对方,不可以刻意隐瞒。
在《民法典》中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以下两种:
(一)身患麻风病而且还没有被治愈的病人不可以结婚;
(二)身患其他医学鉴定不适合结婚的疾病。
当前我国的《民法典》有关于不允许结婚的规定就只有这两项。第二项其实是一种比较笼统的规定。实践过程中法院最主要的还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会参考医疗保健机构所提出的专业医学意见。
在《母婴保健法》当中的第八条规定指出,婚前必须要进行严重疾病的检查和传染病以及精神病的检查。所以说,医学上所认为的不能结婚的疾病主要有这三种。
在《母婴保健法》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这三种疾病限定了相关的范围:
指定传染病:一般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说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鉴定上认为会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一般指的是由于遗传因素而先天形成,患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后代患病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精神类疾病:一般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结婚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一)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三)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四)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一)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有:
1、指定传染病;
2、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3、严重精神疾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4、不适合结婚的其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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