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不可以调解结案。但是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调解结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一、审判监督手续与第二审手续有哪些区别
审判监督手续与第二审手续的区别:
1、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2、二审理程序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条件。只要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提起二审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有效的判决和裁定,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确有错误的,方可开始再审程序;
3、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时间不同。二审是一审的延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
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上的事由
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适格。本法院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
三、立案庭的主要工作有什么
立案庭的主要工作如下:
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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