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民法典第20以及第21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的规定,即8周岁以下者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换句话说,所有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不过8周岁以下者,属于法律强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超过8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要认定超过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结合第24条第1款规定,即申请宣告。如果没有申请宣告且获得法院认定,则不能主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而主张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应当做限缩性解释,因为暂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持续地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或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醉酒之后不省人事(俗话说“断片儿”)后显然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形,但这绝对不能认定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因为该表示欠缺效果意思、表示意识甚至行为意思。虽然他不能实施有效的意思表示,但却可以接受意思表示,换言之,意思表示仍然可以正常到达该人,虽然存在到达障碍,但由其承担到达障碍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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