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条文137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条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了规定。
二、对该项法规的解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须送达给相对人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送达给他人即可生效的意思表示。前者如要约、承诺、解除合同的通知等;后者如遗嘱、动产的抛弃等。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意思表示和非对话意思表示。
(1)以当面交谈、哑语、打电话、打旗语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对话意思表示,采了解主义,即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比如,甲给乙打电话提出要约,乙了解要约内容后,要约生效。
(2)以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为非对话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比如,甲按乙留下的邮箱地址给其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提出了自己的要约,该要约在进入对方系统时(邮件发送成功时)为送达,送达后生效。
3、《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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