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非农业性用地的使用必须遵循节约土地原则,对于能够利用荒地的情况,应当优先选择荒地进行开发而非占用农用耕地;同理,对能够使用劣质土地的要务,应首选劣质土地进行规划,而非占用优质良田。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修建窑炉、墓葬,或者非法在耕地上兴建房屋、开采沙石、挖掘矿山、取走土壤等活动。
同时,也严格禁止任何人或组织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内开展林果业生产和挖池塘养殖鱼类的活动。若有违反上述法规之行为,对其所占土地造成了种植条件受损、土地荒漠化、盐碱化等不良影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遵照法定职责,予以严肃处理,以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或修复土地,当然,这其中罪责重大者,还可能被判定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对情节极其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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