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将房屋作为赠与礼物赠送给女儿,且房屋已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并落在女儿的名下,那么此房屋便完全属于女儿个人所有,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他们共享或分割。
在此情形中,仅有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才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进行处理;
如若协商失败,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优先考虑子女利益、保护女方权益以及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