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归属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查看该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当两位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他们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过资,这笔出资一般会被视为对孩子个人的一种赠与行为,那么在离婚之时,这个房产就应当完全属于这个子女。
当然了,除非父母当时明确表示将这笔款项赠与给双方而不是仅赠与给其中任何一人。
然而,当婚后父母为孩子出资买房时,并不意味着这就是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这时出资买房子,且明确表明这个房子仅仅是赠与给夫妻中的某一方单独所有的话,那就相当于这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也直接属于这位女孩。
反之,如果父母出了钱但却没有说明究竟是为夫妻哪一方购置房产的,那么这栋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双方共有财产购置的房产;
2、配偶一方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获得的房产,但如在此过程中有遗嘱或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该房产只归某一方所有例外;
3、尽管是在婚前购置的房产,但在房地产证书上却列明夫妻二人姓名的房产;
4、虽然原属配偶单方面的个人房产,但若夫妻双方以某种契约方式约定为共同所有的房产。
这类房产需要进行相应的添名手续;
5、在婚姻期限之内,夫妻双方的亲生双亲为他们购置的房产。
同样的,除非双方父母明确表示此房产仅仅属于某个孩子所有,否则这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面临离婚造成的分割问题时,只能够对上述属于共同财产性质的房产进行分割。
对于涉及到离婚分割事宜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处理流程如下:
(1)采取双方协商处理方式,若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在离婚协议书上详细记录,待经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确认后生效。
(2)如无法协商达成一致,需交由法院依财产实际状况依法裁决判决,大体遵循以保护子女抚养权、女方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为原则的基本原则,故而不存在平均分配的说法。
这里所说的共同财产,即是法律上所规定的在夫妻共同生活阶段中所拥有的各类财产。
此类财产双方都可享有使用权,既可能是实物财产、现金、金融资产等有形财产,也可能是无形财产,在分配时需要严格依据国家制定的比重程度衡量标准来评判与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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