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超期不行使的,追索权就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公司收到空头支票该怎么办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通俗得说,就是当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方签发支票用于支付定金、结算货款等,但是去银行承兑时,发现对方存款不足以支付,此时该支票就为空头支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因此,如果公司收到空头支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
1、可以要求出票人赔偿
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因此,公司作为受害者,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让其受到行政处罚。
3、可以报警处理。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可能涉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因此,公司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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