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合并,是指参加合并的各方均在合并过程中消失,而一个新的单位产生。
单位分立,是指从单位分出一部分财产,成立另一个关联单位的行为。
单位解散,是指由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发生单位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事项,因而失去单位人格的行为。
单位撤销,是指单位由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而被撤销企业登记,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单位破产,是指单位由于资不抵债而被人民法院强制解散清偿债务的情形。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由于该单位还存在或者其权利义务被一个新的单位继受,所以,住房公积金只发生转移的问题,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由于该单位已经丧失主体地位,所以,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规定被封存,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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