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时,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解决?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在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之前,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我国法律及国办发[1996]35号、国办发[2003]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予以解决。在合并、分立的情形下,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合并或分立的单位根据合并或分立协议予以补缴;在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优先清偿顺序清偿。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拔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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