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支付令是否有失效时间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支付令有失效时间,例如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异议成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二、申请支付令要符合的条件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支付令的主体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二)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人不需要再承担其他对待给付;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必须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适用公告送达和其他送达方式。
(五)债权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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