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令有效。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
一、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有什么特点?
(1)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督促程序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2)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申请人还应当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3)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4)支付令异议的法律后果
法院无须查明审查异议是否有正当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因为法院知只是判断是不是异议,所以不用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支付令失效后,督促程序不会直接转为诉讼程序,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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