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具体规定,仅当信用卡消费的用途被限定于家庭的日常必要开支或共同运营项目时,方可将其纳为夫妻间的法定共债范畴之内。
除此之外,如系由夫妇双方共同签署借贷协议或者在某一方随后作出认可该笔负债的书面声明等诸如此类的共同意愿表述所产生的债务负担,也应该被视为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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